布洛克媒体消息,金融监督院副局长李海鹏(音译)表示:“在 ‘特金法’ 修订案中应该添加数字资产从业者相关的履行义务的主体。”
在22日召开的 “制定虚拟资产产业法的国会研讨会”上,李海鹏副局长发表了关于 ‘特金法’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虚拟资产经营者需要履行的以下六项义务。▲可疑交易报告(STR/SAR) ▲高额现金交易报告(CTR) ▲防洗钱活动等相关措施 ▲顾客确认义务(CDD/EDD), 拒绝/终止交易 ▲提供线上汇款地址等信息 ▲保存金融交易信息等。
关于报告可疑交易的相关措施中,李副局长提到“一旦掌握可疑交易的相关证据和事实等,必须立即向FIU(金融情报分析院)进行报告。报告后明确合理地解释证据,并将资料保存5年。为了履行STR报告义务,总统令规定了根据每个顾客的交易明细分类管理等。 FIU需要向金融公司提供报告对象的金融交易等参考资料”。同时还表示 ,如果违反STR相关规定,存在虚假报告或未上报的情况,会受到罚款及其他处罚。
高额现金交易报告义务是指收支付1000万韩元以上现金,如有可疑交易,必须在30天内向FIU报告的义务。总统令规定,CTR相关的顾客确认资料等必须保管5年,而且为了履行CTR报告义务,必须对各顾客的交易明细进行分类管理。
针对顾客确认相关业务,李副局长表示 “顾客确认必须在金融交易之前进行,在交易相关人员进行交易期间内进行,如果担心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或对其妥当性有疑义时,则应重新进行确认顾客业务”。